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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物動詞與不及物動詞之終極辨析<下> | |
2023/03/21 | |
※ 本文節錄自貝塔語言出版《 王復國理解文法:典藏版 》作者:王復國 雙受詞之及物動詞 英文的及物動詞中有一類其後可以接兩個受詞,這種動詞稱之為「雙受詞動詞」(ditransitive verbs)。註1 受詞之一叫「直接受詞」(direct object),另一個則為「間接受詞」(indirect object)。所謂直接受詞,指的是先與主事者接觸或產生關係的受詞;所謂間接受詞,則指透過直接受詞,後與主事者產生關係的受詞。通常直接受詞為事物,而間接受詞為人。例如: m. He gave me a book.(他給了我一本書。)
n. I lent him some money.(我借給他一些錢。) o. He bought her a ring.(他為她買了一只戒指。) p. She cooked him a meal.(她為他煮了一頓飯。) 注意,所謂直接受詞、間接受詞並不能由它們在句子中的位置來判斷。若把上面四句改寫成下面四句,動詞與受詞間的關係便一目了然。 m’ He gave a book to me.
n’ He gave a book to me. o’ He bought a ring for her. p’ She cooked a meal for him. 很明顯地,若換成這樣的句型,直接受詞必須先出現,而在間接受詞之前則必須使用介系詞 to或 for。一般而言,to用來表純粹的對象( 如:I talked to him.),而for 則除了有表對象之功能外,還有「 為」、「幫」 的意思( 如:He spoke for us.)。註2 【註1】關於雙受詞動詞 (ditransitive verbs): 傳統文法書稱之為「與格動詞」(dative verb)。所謂「與格」指的就是「被給予的事物」所屬之「格」(case),這是拉丁文法中的一個「格」,拉丁文叫做 “casusdatives”。 在拉丁文裡每一個名詞和代名詞依其在句中的功能都有一個「格」來表示,而且必須在字尾做變化,也因為有了字形的變化,該名詞的功能一目了然,所以不論擺放的位置為何,其功能不會變。 例如:Canis hominem mordet 是「狗咬人」,而 Canem homo mordet 則為「人咬狗」。(canis 是「狗」的主格,其受格為 canem;hominem 為「人」的受格,homo 則是主格。) 由於現代英文裡名詞並沒有「格」的區別(英文只有代名詞的主格、受格和所有格),故在此不用這個名稱。 【註2】
❶ He asked me a favor.
❷ He asked a favor of me.(他請我幫忙。) ──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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