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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式文法-文法與修辭篇 IX

王復國老師

 
       
   

九、雙重主詞

首先我們必須說明,雙重主詞基本上是一種文法錯誤,在正式英文 (formal English) 裡是不被允許的,尤其是在考試時,只要出現雙重主詞一定不對,萬萬不可選之或用之。既然如此,那我們為什麼要特別討論它呢?原因有二:一、因為這是以中文為母語的人很容易犯的錯誤;二、事實上在日常生活的對話中許多母語人士經常使用它。在本章中我們將針對這兩點做進一步分析討論。不過在討論這兩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釐清什麼叫雙重主詞。

何謂雙重主詞?

首先請仔細觀察以下這幾個句子:

a. My brother he is now working for a computer company. (誤)
 (我哥哥他現在在一家電腦公司上班。)

b. The girl sitting on that bench she is waiting for the bus. (誤)
 (坐在那張長椅上的那個女孩她正在等公車。)

c. People who come to this restaurant they usually bring their own chopsticks. (誤)
 (到這家餐廳的客人他們通常都會帶自己的筷子。)

以上三句話之所以皆為錯誤,就是因為它們都使用了雙重主詞。我們看到,在 a. 句中主詞 My brother 之後跟了代名詞 he ,在 b. 句中主詞 The girl sitting on that bench 之後也跟了一個代名詞 she ,在 c. 句中同樣地在主詞 People who come to this restaurant 之後也用了代名詞 they 。像這樣,在主詞之後又出現同一指稱的代名詞,就是所謂的「雙重主詞」( double subject )。

請注意,不可將主詞同位語 (subject appositive) 與雙重主詞混為一談。在以下幾句話中,跟在主詞後面的詞語就是同位語:

d. My brother Timothy used to work for a bank.
 (我哥哥提墨西以前在一家銀行上班。)

e. Mandy , my ex-girlfriend , is sitting over there chatting with her new boyfriend.
 (我的前任女友曼蒂正坐在那兒和她的新男友聊天。)

f. The fact that these people bring their own chopsticks really embarrasses the owner.
 (這些人帶自己的筷子來的事實讓老闆很糗。)

主詞同位語與雙重主詞最大的不同在於,主詞同位語是針對主詞所做的補充說明,而雙重主詞則只是無謂地重複了主詞。換個方式說,主詞同位語是有內容的,具「畫龍點睛」的效果;相反地,雙重主詞中的「第二個」主詞不但無助於理解,反而是「畫蛇添足」。我們就拿主詞同為 My brother 的 a. 句與 d. 句來做一個比較:

a. My brother he is now working for a computer company.

d. My brother Timothy used to work for a bank.

假設聽話者(或讀者)對於說話者(或寫作者)所提到的 My brother 認識不夠(比如說話者〔或寫作者〕有幾個兄弟),而他╱她想做些說明,此時像 a. 句一樣在 My brother 之後用一個代名詞 he 是完全達不到效果的,而且有可能會讓對方覺得好笑,因為一個人的兄弟不是 he 難道是 she 嗎?換句話說,在 My brother 之後加一個 he 就好像在告訴對方 "My brother is a male." (「我哥哥是男的。」)一樣,多此一舉,毫無意義。反觀 d. 句中的 Timothy 就不同了,它有好幾個可能的功用。

比如,說話者可能是要利用它來先告訴對方他╱她哥哥的名字叫 Timothy ;或者,說話者是要利用它來告訴對方他╱她說的是叫 Timothy 的那個哥哥,而不是,比方說,叫 Jack 的那個哥哥;又或者,說話者試想強調他╱她哥哥就是 Timothy ,等等。

同樣地, b. 、 c. 兩句話中的 she 和 they 完全不具任何功能,但是 e. 、 f. 句中的 my ex-girlfriend 和 that these people bring their own chopsticks (前者為名詞片語,後者為名詞子句)則明顯提供了一些有意義的資訊。

一般而言,構成雙重主詞的多為人稱代名詞,因此很容易掌握,不過有時候會因為其他因素而無法立即看出或避免使用它。例如下面幾個句子中的雙重主詞就比較容易被疏忽掉:

g. Mr. Hoffmann, our department manager transferred from Germany , he is said to have had three marriages. (誤)
 ( 霍夫曼 先生,我們從德國調過來的新部門經理,聽說有過三段婚姻。)

h. Mrs. Bailey, who has just come back from a trip to Ireland , now she is talking to her daughter about it. (誤)
 (剛從愛爾蘭旅遊歸來的 貝里 太太現在正在跟她女兒述說經過。)

i. The guy over there who, as you can see, is wearing a black suit and carrying a leather briefcase in his right hand, well, he is my husband. (誤)
 (那邊那個你可看到的穿著黑色西裝、右手拿著皮製公事包的傢伙,嗯,他就是我老公。)

g. 、 h. 、 i. 三句的共同特徵是主詞與主要動詞之間的距離較遠(尤其是 h. 句和 i. 句中還有 now 和 well 來「攪局」),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就「不小心」忘了有原主詞的存在,而「順勢」在主動詞之前加添了無實質意義的代名詞,以致犯下使用雙重主詞的錯誤。這點請讀者千萬特別注意。

話雖如此,但是對於本國人或以中文為母語的人而言,在所謂的主詞之後加上一個代名詞並不是一件特別奇怪的事,因為這是使用中文時的一種習慣,有許多人並不以為意,甚至認為本應如此,要了解這一點,請看我們在下一節中所做的說明。

中、英文語法的基本差異

根據許多中文語法的語言學者研究,中文的句型結構與英文的句型結構有一個很大的不同,那就是,中文的句子不像英文句子那樣以主詞為起始再加上述語,而是以某一個「主題」為焦點然後加上對這個主題所做出的「評論」:

sentence → Topic + Comment

我們看幾個例句:

甲 . 報告 我已經寫好了 。

乙 . 小明 早就把功課做完了 。

丙 . 教室裡 一個人都沒有 。

丁 . 三點鐘 我有個會要開 。

戊 . 不跟你爸媽說話 這是不對的 。

在甲、乙、丙、丁、戊、五句話中,前面畫底線的部分就是「主題」,後面的部分就是「評論」。相信讀者都已經注意到:第一、「主題」不一定是「主詞」,例如甲句中的「報告」就是動詞「寫」的「受詞」;第二、「主題」不需要是「名詞」,例如丙句的「教室裡」是「地方副詞」、丁句的「三點鐘」是「時間副詞」;第三、「評論」部分可以是完整的句子(如丙、丁、戊三句),也可以是不完整的句子(如甲、乙兩句)。請讀者仔細看一下戊句,它除了是以片語「不跟你爸媽說話」作為「主題」之外,「評論」中的「這」指的也正是「不跟你爸媽說話」這個「主題」。如果以英文語法的標準來看,這個句子就犯了使用雙重主詞的錯誤:

j. Not to talk to your mom and dad this is wrong. (誤)

另外,如果我們把乙句改成:

己 . 小明 他 早就把功課做完了。

也就是,「主題」部分不變,但是在「評論」最前端加上代名詞「他」。我們發現,在實質意義上乙句和己句並無太大的差異,更重要的是並不會有人質疑己句的「合法性」 (grammaticality) 。

但是如果我們把它直譯成英文,如 k. 句,我們同樣地又得面對雙種詞的問題:

k. Xiao Ming he has finished his homework a long time ago. (誤)

反過來看,當我們把含雙重主詞的錯誤英文句子直譯成中文時,結果卻是可以接受的。例如第一節 a. 、 b. 、 c. 三句的中譯:

庚 . 我哥哥 他 現在在一家電腦公司上班。

辛 . 坐在那張長椅上的那個女孩 她 正在等公車。

壬 . 到這家餐廳的客人 他們 通常都會帶自己的筷子。

我們的結論是:由於中文的基本句構是「主題 + 評論」,這與英文的「主詞 + 述語」有所不同,因此當「主題」碰巧也是「主詞」時,「評論」部分仍可以加上代名詞作為該部分的「代理主詞」。當然,也就是因為這一點,所以我們要提醒以中文為母語而正在學習英文的人注意,不要把這個「習慣」帶到英文裡去。

我們在以上兩節中不斷強調雙重主詞在英文這個語言中的「不合法性」 (ungrammaticality) ,但是,就像在上一章中我們所提到的 "Rules are made to be broken." ,有許多母語人士會在「非正式」的場合中「挑戰」這項規範。而所謂的「非正式」場合,講白一點,就是不會留下「白紙黑字」記錄的情況,也就是在一般日常生活對談的時候。下一節我們就來討論這個問題。

非正式英文中的雙重主詞

首先,請先看下列幾個例子:

l. The book you asked about the other day , it has been sold out.(非正式)
 (你前幾天詢問的那本書,它已經賣光了。)

m. This totally crazy friend of mine , he jumped right into the freezing water naked.(非正式)
 (我這位頭殼完全壞去的朋友,他光著身子直接就跳入冰冷的水中。)

n. The old lady I saw walking around the mall mumbling every day , she turned out to be Derek's grandma. (非正式)
 (我每天看到的那個在購物中心閒逛、嘴裡唸唸有詞的老太太,她原來是戴瑞克的奶奶。)

像這樣把原句的主詞前移至句首,然後在原主詞位置使用代名詞的情況,在語言學上稱為「左向脫位」 (left-dislocation) 。一般在使用「左向脫位」時,會在「脫位」的主詞之後停頓一下;書寫時則用逗號來表示。

o. The book you asked about the other day, they've sold it already.(非正式)
 (你前幾天詢問的那本書,他們已經把它賣掉了。)

p. That totally crazy friend of yours, I saw him jumped into the freezing water naked.(非正式)
 (你那個頭殼完全壞去的朋友,我看到他光著身子直接就跳入冰冷的水中。)

q. The old lady you saw walking around the mall mumbling every day, I saw her at the park today.(非正式)
 (你每天看到的那個在購物中心閒逛、嘴裡唸唸有詞的老太太,我今天在公園看到她。)

但是,為什麼明文禁止使用雙重主詞(受詞)的規範會遭破壞呢?我們發現至少有三個理由。第一、說話者利用主詞的「左向脫位」來告知聽話者有這麼一個人、事、物的存在。例如 m. 句的 This totally crazy friend of mine 的功能就相當於: There is this totally crazy friend of mine 。第二、說話者利用「左向脫位」的主詞來提供「舊資訊」,例如 l. 句的 The book you asked about the other day 。將舊資訊前移的好處在於,它不會與新資訊糾結在一起,如此有助於聽話者掌握該句話的重點,以 l. 句來說,就是 it (= the book) has been sold out 。第三、說話者利用「脫位」的主詞來避免過長的主詞,例如 n. 句的 The old lady I saw walking around the mall mumbling every day 。也就是說,將原句做「分段」處理,如此一來,對於聽話者而言負擔就減輕多了。

當然,雙重主詞(受詞)的使用也跟一個人的說話習慣有關。多年前筆者在美國求學時,經常收看一齣叫做 Columbo 的電視影集。劇中的男主角 Lieutenant Columbo 每次為辦案在做查訪工作時,都會先跟嫌疑犯閒話家常一番,而他最愛用的開場白就是: "My wife, she..." 在看了幾集之後,筆者發現他這麼做的目的是想拉近與當事人的距離,讓對方鬆懈心防,以便於破案。由於筆者的母語是中文,因此當時就覺得他這種 " My wife, she..." 的說話方式簡直就是中文「我太太她 ... 」的英文版,也因此對他特別有好感。讓我們把個人的感覺擺一旁,從「學理」來看, Columbo 先生說的 "My wife, she..." 中的 My wife 就是被「向左脫位」的主詞。他這麼做除了可以傳達給對方 "I have a wife" 、 "I am a family man" 這類的訊息之外,還可以同時暗示對方 "therefore I am friendly" 、 "so you can trust me" 。

從以上的討論,我們得到這樣的結論:禁用雙重主詞的規定雖然很嚴苛,但是卻有它極為「人性化」的一面。語言是活的,會不斷地變化,或許有一天英文會向中文看齊。朝 topic-prominent language 「主題式語言」的方向邁進,而不再侷限於 subject-predicate 的窠臼。屆時,雙重主詞將不再是文法修辭中令人聞之色變的毒蛇猛獸。不過在那之前,還是要再次提醒讀者,在考試或寫作文時記得不可使用「雙重主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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